騰訊收購永輝云創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被罰款50萬元
中華網財經訊,1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永輝云創科技有限公司股權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2月1日,騰訊通過子公司林芝騰訊科技有限公司與永輝云創、永輝股份等簽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認購永輝云創15%的股權,并取得共同控制權。2018年3月23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決定給予騰訊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1〕127號
當事人:騰訊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住 所:開曼群島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廣場2681郵箱(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Box 2681 Grand Cayman KYI-1111 Cayman Island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8月12日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收購永輝云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輝云創)股權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騰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騰訊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騰訊。1999年11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2004年2月遷冊至英屬開曼群島,2004年6月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通過協議控制境內運營實體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社交和通信服務、社交網絡平臺、游戲、網絡視頻服務、互動娛樂直播等。騰訊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被收購方:永輝云創。2015年于上海市成立,最終控制人為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輝股份),主要從事生鮮零售業務。永輝云創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永輝股份。2001年于福建省成立,2010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無最終控制人。主要從事零售商超的相關業務。永輝股份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股權收購。2018年2月1日,騰訊通過子公司林芝騰訊科技有限公司與永輝云創、永輝股份等簽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認購永輝云創15%的股權,并取得共同控制權。2018年3月23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18年3月23日,騰訊取得永輝云創15%股權,取得共同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2017年度,騰訊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永輝股份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8年3月23日,永輝云創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騰訊收購永輝云創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于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決定給予騰訊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任一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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