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企與銀行糾紛,揭8年前債務重組舊傷 當前關注
8年前一份重組貸款平移協議,為中國農業銀行舟山分行(下次“舟山分行”)和浙江海氏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海氏集團”)埋下了分歧的種子。
(相關資料圖)
2015年,為了處理舟山港明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港明公司”)等公司的貸款債務,舟山分行與海氏集團簽訂了《關于貸款平移等有關事項協議書》(下稱《平移協議》),約定將4份生效判決書項下港明公司等公司所欠舟山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普陀支行(下稱“普陀支行”)貸款本金及利息平移給海氏集團,平移為海氏集團向舟山分行、普陀支行的負債。
然而,雙方的分歧在于,利息是否屬于“債務重組“的一部分,以及利息是否應依據債務重組約定獲得重組貸款。
在海氏集團看來,舟山分行以保留2.4億元的授信額度為“誘餌”,與海氏集團簽訂了《平移協議》和后續的格式承諾書及《補充協議》,但簽訂后利息部分一直沒有平移。
這是一個涉及金融機構和企業之間復雜的金融糾紛,涉及到的問題包括債務重組、貸款平移、復利計算等金融實務。
尤其是,此案還引發更為普遍的法律議題,即禁止“以貸還息”的監管原則和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規定,一旦與協議約定的沖突,孰執牛耳?
海氏集團與農行舟山支行案,亦為金融行業不良貸款處置的實踐操作,提供了一個帶著“暇疵”的范本。
第一財經記者查閱資料發現,不良貸款處置過程中,類似情形并不少見。2018年,重慶三中院在相關課題調研中提到,不良貸款處置過程中,體現了幾個特點和難點:合同利息約定模糊;利息種類多,界定不明;銀行系統數據不明,員工法律水平有限;合同約定不明確,以及合同審查形同虛設等問題。
海氏集團與農行舟山支行案,將上述重慶三中院總結的不良貸款處理過程中的難點充分展現。
債務重組始末
2011年和2012年,港明公司和浙江廣安醫療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安公司”)兩家公司,對農行舟山支行的相關債務,相繼被法院判處還款。
2015年,在與債權人舟山支行商定后,上述兩家公司相關債務由母公司暨債務擔保人海氏集團接手。
資料顯示,海氏集團是胡佰海于2003年在舟山十余家水產品深加工企業的基礎上組建而來。主業為水產精深加工、海洋生物開發。據當地媒體報道,海氏集團是全國水產品精深加工的頭部企業。2005年,海氏集團銷售額超過30億元,曾被全國工商聯評為2006年民營企業500強。2009年列浙商500強第194名。
2015年6月,農行舟山分行與海氏集團簽訂《平移協議》,將上述兩家子公司的債務本金合計39309539.11元及利息合計24869395.74元,全數平移給海氏集團。
隨后,雙方又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農行舟山分行普陀支行依據合同向海氏集團發放了平移債務本金部分的重組貸款,海氏集團將這部分貸款轉入港明公司、廣安公司還貸賬戶,并按照后續簽訂的分期還款協議,5年內將本金全數清償。
本金部分,雙方對債務重組執行順利,且無異議。
問題出在了利息部分。
按照農行舟山分行普陀支行與海氏集團的協議,原債務人項下應承擔的利息合計24869395.74元,全數平移給海氏集團。但前者未向后者發放相應貸款。
2022年8月,農行舟山分行、普陀支行(下稱“農行舟山主體”)將海氏集團及其關聯擔保方告上了法庭。
農行舟山主體訴稱,海氏集團償還的利息只有1135萬元,后經催告又陸續償還180萬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平移的利息仍有1900萬元未償還。
利息是否完成平移,雙方爭執不下
對于部分利息未歸還的理由,海氏集團認為,系農行舟山分行和普陀支行違約在先。
海氏集團認為,農行舟山主體未將協議約定的利息債務貸款平移至海氏集團名下,已構成違約。
據記者獲得的相關案件材料,海氏集團從港明公司和廣安公司了解到,這兩家原債務人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一直存在巨額的貸款余額,海氏集團遂認為上述利息債務未被平移。海氏集團稱,公司一直要求平移,但與銀行方面溝通未果。
另外,海氏集團認為,根據《平移協議》約定,海氏集團申請農行舟山分行辦理授信額度2.4億元內的貸款,舟山分行不予辦理,導致《平移協議》的約定不能實現。
在農行舟山主體狀告海氏集團的第二個月,海氏集團對農行舟山分行、普陀支行提起了反訴,訴請解除雙方簽訂的《平移協議》。
2023年3月,舟山市普陀區法院對上述兩項訴訟進行了判決。無論原訴案件,還是反訴案件,法院都支持了農行舟山主體的請求。海氏集團兩案均敗訴。
法院認為,農行舟山主體在內部會計記賬確實存在對廣安公司和港明公司的掛賬。但這屬于農行內部會計處理方式,不能認定農行方面沒有完成債務平移的義務。
利息是否應算重組債務?
事實上,無論是否平移,雙方對這一部分利息債務由海氏集團來承擔并沒有異義。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本金與利息打包平移,本金與利息是否應一視同仁,均屬于債務重組從而獲得重組貸款。
根據雙方簽訂的《平移協議》第一條,本次平移的貸款本金合計為3900余萬元,利息合計為2480余萬元,本金與利息,均按基準利率上浮5%計息。利息計算截止為2015年5月10日。
《平移協議》第二條規定,農行舟山主體應將本協議第一條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平移給海氏集團,并辦理相關手續。
2021年9月,雙方在上述協議書基礎上,又簽訂了《關于貸款平移有關事項協議的補充協議》(下稱《補充協議》),約定本金和利息,從2016年1月1日開始歸還,五年內還清。但《補充協議》仍未將本金和利息的歸還方式和歸還的資金來源,作分別處理。
在海氏集團看來,按照《平移協議》,本金和利息是打包平移,約定的“貸款平移”,即同時包含“債務轉移”和“借新還舊”的意思。
事實上,在協議簽定后,時任農行舟山分行行長鄭方彪曾經協調利息貸款的事情。
據鄭方彪的證詞,舟山分行曾向農業銀行浙江分行爭取利息債務轉移,但因權限上收農行總行,此方案不可行;后來,舟山分行又試圖通過增加或恢復授信,將利息部分貸款給海氏集團,“但農行省分行基于舟山地區不良債務、壞賬較多,沒有批準我的要求,所以事情沒有辦成。”
2021年,農行舟山分行新行長尤偉華上任后,對于利息部分,舟山分行堅持認為,因政策不允許“借新還舊”,由海氏集團按約定分期清償利息,海氏集團也依約支付了部分利息。
據了解,舟山分行所說的政策,是指監管禁止“以貸還息”的業務原則。
第一財經記者獲得的辯護材料中,農行舟山主體的代理律師反復強調,海氏集團重組貸款利息應按平移的本金一樣發放重組貸款,違反了農業銀行不良貸款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而且違反了銀行業禁止“以貸收息”的基本業務準則,違背國家金融政策。
上述辯詞中農行不良貸款重組管理的規定,是指農業銀行總行2014年末發布的《中國農業銀行不良貸款重組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其中第七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貸款不欠息,或在重組時結清欠息。結清欠息確有困難的,可對欠息進行書面確認,納入重組后還款計劃。
雙方的《平移協議》簽訂于《管理辦法》頒布后半年,但協議在操作時仍出現了與農行內部管理規定的沖突,從而埋下了雙方長達8年分歧和矛盾的種子。
第一財經記者采訪一位銀行業資深人士,對方告訴記者,監管并沒有對“以貸收息”出臺過具體的禁令條款。“監管層關注銀行大面積出現以貸收貸收息,關注的是背后的銀行風控或管理不到位、監測失職的風險。單從一個個案來講,以貸收息不能算違規。”
近年來的監管處罰中也多有銀行以貸收貸、以貸收息掩蓋信貸資產質量的處罰事由。
“證詞向左,銀行批復向右”,法院采信哪一個?
海氏集團認為,銀行方面違約的一項證據是,作為《平移協議》的簽約人、時任農行舟山分行行長鄭方彪,在一審法院的調查中承認農行舟山主體違約,“《平移協議》簽訂后,按照協議約定,本金及利息債務應當轉移給海氏集團,本金債務已經依約轉移,但是利息債務沒有轉移。”
記者獲得的法院《調查筆錄》顯示,鄭方彪在法院調查時表示:“關于利息債務轉移的事情,是《平移協議》簽訂兩三年后,胡佰海找到我,跟我說了利息債務沒有轉過去,另外授信2.4億元也沒有給他保留,我找下面的部分了解了下情況才知道的。考慮到我們確實是違約了,沒有將利息債務部分轉移給海氏集團……”
農行內部審批批復內容卻與《平移協議》和鄭方彪的證詞不一致。根據記者獲得的舟山分行提交的證據,彼時舟山分行特殊資產經營部向農行舟山城郊支行下發的批復通知書,寫明了處置方案概要和管理要求,明確欠息歸還需要另行簽訂協議。
銀行內部審批批復的內容與鄭方彪的證詞相左,鄭方彪的證詞沒有被法院采信。
“他(鄭方彪)是一行之長,更是談判、決策、簽約人,否定他的證詞就是違背事實。”胡佰海心有不甘。
第一財經記者致電鄭方彪,鄭方彪接聽電話后表示:“現在,(這個事情)我搞不清楚。”
根據《平移協議》和后續的《補充協議》,雙方對平移貸款的還款資金來源并沒有具體約定。只對一定條件下,給予海氏集團2.4億元授信額度有所規定,根據約定,海氏集團符合農行舟山主體授信條件、經營狀況等未發生大的不利變化(與 2014年度相比)的前提下,后者應為前者保留2.4億元人民幣的授信額度不變,在海氏集團歸還本協議第一條項下的全部債務后,可依據保留的授信額度向農行舟山主體申請貸款。
胡佰海告訴記者,自2015年簽訂《平移協議》以來,除用于上述債務重組的本金,農行舟山分行向海氏集團發放了重組貸款之外,就沒有再獲得過農行的貸款。
當協議約定與管理規定沖突
胡佰海告訴記者,2006年左右,海氏集團為了集中主業,放棄了房地產,在北京成立了海洋生物研究中心。所有的精力投入到海洋食品、海洋生物、海洋化工產業中,但后來因為一些不可預測的原因,項目“黃了”。
在胡佰海看來,農行舟山分行以提供授信額度和利息重組貸款為吸引,之后違反債務平移約定,并未提供重組貸款和授信貸款。
有銀行業人士表示,貸款平移是金融機構化解不良貸款所采取的一種方式,通過貸款重組的方式,可以實現不良貸款率的監管要求,讓銀行不良資產出表。
值得一問的是,在《平移協議》與總行《管理規定》相沖突,明知內部審批批復不能通過,農行舟山分行為何仍然簽訂了將利息與本金一起打包的債務平移協議書?
記者就《平移協議》是否與農行總行《管理規定》相沖突致電農行舟山分行現任行長尤偉華,對方表示:“你問題太具體,我沒法回答你。”
上海滬商律師事務所劉云舟律師告訴記者,行政法規定分為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合同約定,只有當合同約定與效力性規定相沖突時,才導致合同約定無效。而效力性規定,一般約束的是違反公序良俗,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約定。企業內部管理規定,不能對抗合同約定。
胡佰海告訴記者,港明公司是與外資合資企業,“如果債務不重組,農行按照港明等公司判決書,將不良資產賣給資產公司的話,只能打三折,海氏集團接下來(這個包袱),幫農行賺了5000萬。”
但在農行舟山分行看來,海氏集團通過貸款重組獲取了利益。記者獲得的農行舟山分行方面的答辯狀顯示,港明公司和廣安公司的債務利率均高于貸款基準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2.98%,而協議書約定的利率為基準利率上浮5%。通過這次債務平移,海氏集團系統內實際節省利息3286余萬元。
但這樣一個本來于雙方都有利的債務重組安排,卻令雙方對簿公堂。目前,海氏集團已向舟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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